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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請問會計師,公司租賃小客車3年到期了,以營業租賃-租金支出入帳,公司決定再續租1年,若以3+1=4 會超過法定年限3.75年資本租賃,是否要更正之前的營業稅扣抵?或是可以各別判斷是否超過3.75年呢?後面續租1年營業稅可否扣抵?謝謝.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為推展業務、多樣化促銷活動所支付費用,應歸屬「交際費」或「廣告費」,常有混淆滋生爭議。該局說明,交際費及廣告費均是營利事業為推展業務所支付之費用,其區別在於交際費係指業務上直接支付之交際應酬費用,營利事業為塑造或改進周邊獲利環境,以建立企業良好公共關係,對「特定人」所支出之費用;廣告費係營利事業為建立自身及商品良好形象,從事各種活動及宣傳的支出,對「不特定人」所支出之費用。另為避免交際應酬之支出浮濫,所得稅法規定列報交際費有列報金額之限制,廣告費則無限制。舉例說明,A公司以經營西藥批發為業,10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廣告費500萬元,經查核發現,其中300萬餘元為贊助業務相關領域之醫師參與醫學研討會之費用,透由醫學會議上醫藥新知交流時,宣傳公司產品資訊,其核屬對「特定人」之招待,為交際費性質,予以轉正交際費,超過交際費之列支限額部分,予以剔除補稅。  (資料來源:高雄國稅局)

高雄國稅局表示,最近發現某間食品加工製造的公司,將其自行產製的加工食品,無償提供給往來廠商作為年節贈禮,該公司已於贈與客戶時依時價開立發票,但在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時,卻誤以該「時價」金額列報於「其他費用」,引發後來補稅的問題。高雄國稅局說明,營利事業如有以自行產製貨物贈與客戶之情形,須留意稅法相關規定,首先就營業稅方面,依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視為銷售」之規定,應依該貨物時價以自己為買受人(抬頭)開立發票,且這張發票因為是交際應酬用,所以依營業稅法第19條規定,不能申報進項扣抵。營利事業所得稅方面,贈送給客戶的產品,並不是依照時價列帳,而是按照產製的實際成本列帳,另列報損益項目應為交際費而非其他費用,須注意全年列報之交際費不得超過所得稅法第37條規定之限額。該局呼籲,營利事業有上述產製貨物饋贈客戶情形,要注意開立發票抬頭、金額及帳列營利事業所得稅科目,以避免不符規定遭調整補稅。(資料來源:高雄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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