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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以下稱機關團體)獲配國內營利事業之股利或盈餘,應列為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以免因短漏報收入而有不符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以下稱免稅適用標準)相關規定之情形。  該局說明,107年2月7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第42條,刪除機關團體獲配國內營利事業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不計入所得額課稅之規定,並自107年1月1日起施行;又依免稅適用標準第2條第1項第9款之規定,機關團體除財務收入及支出均應有合法憑證外,亦須具有完備之會計紀錄,並經主管稽徵機關查核屬實。另依財政部83年6月1日台財稅第831595361號函之規定,機關團體年度結算申報短漏報收入不超過新臺幣(下同)10萬元或短漏報收入占核定全年收入之比例不超過10%,且非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得視為短漏報情節輕微,方符合免稅適用標準第2條第1項第9款規定。換言之,自107年1月1日起,若機關團體未將獲配之股利或盈餘收入列入結算申報,而有短漏報收入超過10萬元且短漏報收入占核定全年收入之比例超過10%者,則不符合帳證完備之要件,應依法課徵所得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財團法人107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捐贈收入400,000元及利息收入100,000元,惟漏未將股利收入300,000元列報為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其短漏報收入300,000元,已超過10萬元且占核定全年收入之比例37.5%[300,000/(300,000+400,000+100,000)=37.5%]亦已超過10%,不符合短漏報情節輕微之情形,致不符合免稅適用標準第2條第1項第9款之規定,應就當年度全部餘絀數依法課徵所得稅,漏報所得並應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規定處以罰鍰。  該局呼籲,機關團體如有獲配股利或盈餘,應列報於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以免因不符合帳證簿據完備之規定,而無免納所得稅規定之適用,影響自身權益。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表示,營利事業未依規定辦理10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者,請儘速補辦申報,如經稽徵機關填具滯報通知書限期補辦結算申報,則會有加徵滯(怠)金之處分。 該分局進一步指出,營利事業違反所得稅法第71條規定,未依限辦理結算申報,在稽徵機關填發滯報通知書前自動補報者,僅就應納稅額另加計利息;如在通知期限內補辦結算申報,經稽徵機關據以調查核定其所得額及應納稅額者,按核定應納稅額另徵10%滯報金;其屬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應按稽徵機關調查核定之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另徵10%滯報金。如逾滯報通知書之補報期限,仍未辦理結算申報,經稽徵機關依查得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及應納稅額者,則按核定應納稅額另徵20%怠報金;其屬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按稽徵機關調查核定之所得額按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另徵20%怠報金。

財政部表示,為使稅制更健全、賦稅法規與時俱進,同時因應經濟發展趨勢及政府政策目標,於健全財政營造經濟永續發展基礎下,推動稅制改革方案,110年上半年推動之法案及重要政策如下:一、立法院第10屆第3會期預計推動法案(一)修正「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為鼓勵民眾汰換舊車購買新車,以達節能減碳目標,依「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規定,自105年1月8日起5年內汰舊換新定額減徵新車貨物稅,汽車每輛最高新臺幣(下同)5萬元,機車每輛最高4千元,實施迄今已有效降低民眾購車負擔及提升換車意願,並對促進車輛產業發展及提升空氣品質,發揮顯著效益。該措施於110年1月7日屆期,為延續該措施政策成效,財政部參酌經濟部、交通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意見,擬具該條文修正草案,擬延長實施期間至115年1月7日(再延長5年),於109年10月12日陳報行政院,行政院110年1月8日函送立法院審議。(二)修正「土地稅法」部分條文司法院釋字第779號解釋指出,「土地稅法」第39條第2項規定,僅就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被徵收前之移轉,免徵其土地增值稅;至非都市土地經編定為交通用地,且依法核定為公共設施用地者,尚未被徵收前之移轉,則不予免徵土地增值稅,與「憲法」第7條保障平等權之意旨不符,應於2年內檢討修正。為凝聚修法共識,財政部多次邀集相關部會及地方政府會商,並召開座談會聽取各界意見,擬具「土地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訂非都市土地供公共設施使用(含經編定之交通用地),尚未被徵收前之移轉,免徵土地增值稅,於109年12月28日陳報行政院。(三)修正「稅捐稽徵法」部分條文為落實公平合理課稅,保障納稅義務人權利,通盤檢討「稅捐稽徵法」相關規定,針對調整滯納金之加徵方式、增訂核課期間時效不完成事由、強化財產稅捐保全措施、放寬納稅義務人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要件、檢討退稅請求權期間、調整納稅義務人繳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得暫緩移送執行之金額比例、提高逃漏稅刑事處罰、調整未依規定給與、取得或保存憑證之處罰等規定,已擬具「稅捐稽徵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於109年3月31日陳報行政院,並於109年4月10日經行政院政務委員審查完竣。(四)修正「菸酒稅法」第7條考量菸酒之管理及課稅為一體兩面,菸稅與菸品健康福利捐之計課方式向採一致性規範,爰配合菸害防制法修正草案第4條規定內容,擬具「菸酒稅法」第7條修正草案,定明紙菸、菸絲、雪茄以外之其他菸品應徵稅額按每公斤或每千支徵收新臺幣1,590元,從高課徵,於109年10月21日陳報行政院。(五)修正「證券交易稅條例」第2條之3及第3條為降低權證發行人提供市場流動量調節避險部位成本,俾提升報價品質及促進權證市場發展,財政部已擬具「證券交易稅條例」第2條之3、第3條修正草案,於109年10月7日陳報行政院,並於109年11月11日經行政院政務委員審查完竣。二、110年上半年重點工作(一)恢復個人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納入基本所得額課稅配合「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及第18條修正通過,自110年1月1日起,恢復個人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課徵基本稅額,並配合培植新創事業帶動產業轉型政策,將符合一定條件之國內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股票排除適用。財政部將儘速訂定相關子法規(包括國內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之認定標準),並責成各地區國稅局積極規劃後續稽徵作業及加強宣導,俾利各界充分瞭解,使法案順利實施。(二)推動行政院「健全房地產市場方案」租稅措施 因應近期部分地區有不當炒作房地產價格情形,行政院「健全房地產市場方案」已由相關部會盤點各項可行調控措施,分短、中、長期循序漸進推動,並配合房地產交易情形調整因應。有關租稅措施部分,財政部說明,考量各地方發展差異,其不動產市場之租屋及購屋需求不同,又稅制調整之影響具全面性,該部將賡續蒐集各界意見,通盤考量審慎研議,適時推動修法。財政部表示,健全稅制乃長期工作,秉持租稅中立原則,持續研議各項稅制稅政改革方案,並取得社會共識後提出,期能建立公平合理賦稅環境,同時達成政府政策目標。

ACC711CEV55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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