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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時,依所得稅法第75條規定,應於截至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之日止,辦理當期決算,於45日內,依規定格式,向稽徵機關申報其營利事業所得額及應納稅額,並於申報前自行繳納;清算期間之清算所得,應於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依規定格式書表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並於申報前依照當年度所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自行計算繳納。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財政部97年1月24日台財稅字第09604136230號令及財政部73年7月5日台財稅第55300號函規定,決算申報期間之起算日,應為主管機關核准文書發文日之「次日」;而清算申報期間之起算日,則為實際辦理清算完結之日。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109年9月30日經股東會議決議解散,嗣於109年10月2日向主管機關申請解散登記,主管機關核准解散文書發文日期為109年10月5日,嗣甲公司於同年11月30日清算完結。甲公司應依前揭規定,於主管機關核准文書發文日之次日起算45日內(即自109年10月6日起算至11月19日止),向稽徵機關辦理當期決算申報,並於實際辦理清算完結日起算30日內(即11月30日起算至12月29日),辦理清算申報。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時,應依規定辦理決算、清算申報,並注意決、清算申報期間之計算,以免因申報期間計算錯誤致逾期申報,影響自身權益。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兼營營業人如因年度中停、復業致當年度實際營業期間未滿9個月,仍應於申報當年最後一期營業稅(即11至12月)時辦理當年度兼營調整,按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調整稅額後,併同該期營業稅額申報繳納。  該局說明,兼營銷售應稅及免稅貨物或勞務、或兼依一般稅額及特種稅額計算之營業人,於報繳每期營業稅時,應以當期不得扣抵比例計算得扣抵之進項稅額,並應於報繳當年度最後一期營業稅時,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規定,按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計算調整稅額,併同申報繳納。又營業人如係於年度中新設立或於年度中成為兼營營業人,當年度兼營期間倘未滿9個月者,應免辦理年度兼營調整,俟次年度最後一期再一併辦理調整申報;惟兼營營業人如非屬前述情形,而係因年度中停、復業致當年度實際營業期間未滿9個月者,仍應於申報當年度最後一期營業稅時,依規定計算調整稅額辦理年度調整申報。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108年2月設立且為兼營營業人,嗣該公司於109年2月受疫情影響申請停業並於同年10月申請復業,雖其當年度實際營業期間未滿9個月,惟仍需於申報109年11-12月份營業稅時,辦理年度兼營調整。  該局呼籲,兼營營業人如非屬於年度中新設立或於年度中成為兼營營業人未滿9個月之情形,而係年度中辦理停、復業,不論當年度實際營業期間長短,均應於當年度最後一期辦理年度兼營調整申報。營業人如因一時疏忽,而有未依規定調整致虛報進項稅額情事者,請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儘速向所轄稽徵機關自動補報及補繳所漏稅額並加計利息,以免遭補稅處罰。(資料來源:臺北國稅局)

Q:公司在電商平台販售商品,公司贈送電商平台商品作為電商平台活動抽獎使用,電商平台會處理中獎人機會中奬所得申報及扣繳等事宜。公司贈送的商品都是來自存貨,請問 1. 公司和電商平台有廣告互換,是否應依照商品市價戶開發票呢? 2. 公司和電商平台無廣告互換,公司是否應該開發票給自己,並對電商平台做扣繳,若電商平台不願被扣繳,是否帳入交際費為宜? 謝謝您的幫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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